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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江 杭州要债公司​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方法

杭州要债公司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方法

 指确保人在承担确保责任之后,有向债务人恳求偿还的权力。在一般情况下,确保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务后,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。但在特别情况下,确保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。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,债务人未申报债务的,确保人可以参与破产产业分配,预先行使追偿权。”法令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,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,确保人仍对债务人负有确保清偿的义务。如果确保人不预先追偿,等破产产业被分割完毕后,就会失去追偿目标,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。

台江区(古属福州府闽县、侯官县),是福建省福州市辖区,位于福州市城区中部,闽江下游北岸,地理中心坐标为北纬26°05′,东经119°18′。东以光明港、晋安河与晋安区为界,西、南以闽江与仓山区为界,北以琼东河、东西河、斗池路、上浦路与鼓楼区为界。全区陆域面积18平方公里,水域面积1.91平方公里,岸线全长7800多米,中部丘陵地稍高,四周低倾,尤以流沙冲积成陆的南部、东南部、西南部、西部平原地势更低。辖10个街道、52个社区。户籍人口33万人,常住人口45万人,日流动人口25万人,人口自然增长率2.06‰。台江区,旧称南台。前202年,闽越王无诸从江上登岸,在大庙山筑台设坛祭天,“登南城翘望,有台临江”,台江、南台由此而得名。台江地区历来商贾云集,素负商业“黄金地”、“聚宝盆”之盛名,唐宋时期开始繁荣,至民国初年达到鼎盛。形成30多个同乡会“会馆”,以及行业的“商帮”。1945年(民国34年),台江地区成立了台江区公所、小桥区公所,属福州市管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