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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江 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化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

杭州收账公司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化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

 合同两边履行国家定价的,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,逾期交货的,遇价格上涨时,按原价格履行;价格下降时,按新价格履行。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,遇价格上涨时,按新价格履行;价格下降时,按原价格履行。

 合同两边未履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好的价格履行,为确保债款的履行,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款拖欠现象的发生。

台江区(古属福州府闽县、侯官县),是福建省福州市辖区,位于福州市城区中部,闽江下游北岸,地理中心坐标为北纬26°05′,东经119°18′。东以光明港、晋安河与晋安区为界,西、南以闽江与仓山区为界,北以琼东河、东西河、斗池路、上浦路与鼓楼区为界。全区陆域面积18平方公里,水域面积1.91平方公里,岸线全长7800多米,中部丘陵地稍高,四周低倾,尤以流沙冲积成陆的南部、东南部、西南部、西部平原地势更低。辖10个街道、52个社区。户籍人口33万人,常住人口45万人,日流动人口25万人,人口自然增长率2.06‰。台江区,旧称南台。前202年,闽越王无诸从江上登岸,在大庙山筑台设坛祭天,“登南城翘望,有台临江”,台江、南台由此而得名。台江地区历来商贾云集,素负商业“黄金地”、“聚宝盆”之盛名,唐宋时期开始繁荣,至民国初年达到鼎盛。形成30多个同乡会“会馆”,以及行业的“商帮”。1945年(民国34年),台江地区成立了台江区公所、小桥区公所,属福州市管辖。